万州区电视维修_万州电视机维修
1.万州技师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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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碚静观到万州王桥有多少公里
4.确定了!万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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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重庆市万州区圆大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07月1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无)销售电线电缆、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电机械设备等。
法定代表人:向群林
成立时间:2003-07-14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00101211030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万州区偏石板17号附3号
万州技师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
重庆万州技工学校评价怎么样?值不值得就读?
从上图当中可以看出,重庆万州技工学校有16014人推荐,以上人气指数来源于,仅供参考。重庆万州技师学院是由原重庆市经济贸易学校和重庆市万州技工学校、重庆市万州商业学校于2013年整合创建,隶属重庆市万州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是国家公办技工院校。
重庆万州技工学校设置专业
重庆万州技工学校遵循“文化立校、科研兴校、技能强校”的办学理念,以市场为导向,培养具有职业素养和专业技术的技能人才。学院设有汽车系、航运系、建筑系、财经商贸系、机械电子系、信息技术系 6个系和1个职核中心,开设专业21个。还开设了综合培训中心和船员培训中心,开展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车工、钳工、电工、焊工、汽车修理工、会计、缝纫、电子商务、家政服务、创业培训等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年均培训35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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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属于哪个市
重庆万州技师学院是民办学校。
重庆万州技师学院建校于1956年,2013年由重庆市经济贸易学校和重庆市万州技工学校、重庆市万州商业学校整合创建而成。
是全国唯一连续六年评为内河五星级船员培训院校、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主基地、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综合职业培训基地、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技术支持单位。
学院先后与中央电视台中国大能手栏目、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上海大众等30多家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建有校内实训基地35个,校外实习基地103个,市级实训基地7个。
学院建有整车实训、数控加工、船舶驾驶模拟、旅游VR实训基地等30余个实训基地(车间),实训场地面积3.71万平方米,实训工位3000余个,实训设备总值近7100万元。建有田径、足球、篮球等运动场地共3万余平米,电子阅览室、图书馆藏书总量30万余册。
办学规模:
学院占地面积505.5亩,现有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即将开工建设6.78万平方米(其中教学楼建筑面积2.8万㎡,宿舍建筑面积2.07万㎡,食堂、办公及后勤保障用房建筑面积1.91万㎡)。在校学历制教育近8000人,年均培训社会学员4000人次。
2022年招收学历制学生26人。设有汽车系、航运系、建筑系、财经商贸系、机械电子系、信息技术系、职业核心能力建设中心等6系1中心,设有综合培训、船员培训、万州烤鱼培训3个社会培训中心。
开设专业22个,建成省(市)级重点(特色)专业5个(船舶驾驶、电子商务、旅游、会计、数控),省(市)级品牌专业3个(旅游、会计、船舶驾驶)。
北碚静观到万州王桥有多少公里
万州区长岭镇位于万州区东南部,距万州城区12公里,紧靠五桥移民新城和万州机场,318国道横贯境内,交通便捷,区位优越。全镇幅员面积53。2平方公里,辖20个村,3个居委会,总人口28653人,其中非农业人口4848人,城镇常住人口10727人。2002年实现社会总产值1。14亿元,其中农业总产值6375万元,乡镇企业总产值4395万元,粮食总产量达8273吨,财税收入300。8万元。长岭镇党委、以市级试点小城镇建设为契机,抓住西部大开发、三峡大移民的机遇,团结协作,负重拼搏,全面实施“工业强镇、农业稳镇、商贸活镇、科教兴镇”的发展战略,以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几年来,小城镇“下冈西移”共投资2。446亿元,新建城区面积1。2平方公里。相继建成了2个工业小区,2个异地移民安置示范小区,建成了日产2500吨的自来水厂、占地20亩的综合农贸市场,开通加密电视,实现了村村通电话,全面完成了第一期农网改造工程,完善了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益设施,改善了投资环境,引进了“大成水泥厂”、“日立化工厂”、“索特蓝希络、卉卉、蜜雪三家食品厂”等外来企业,万州生活垃圾处理场和万福堂公墓落户长岭,今年1-----9月实现招商引资项目14个,引进资金1350万元。天然工艺石材厂、新型良种养殖场等引进的项目,成为城镇化进程中新的经济支撑点。如今,长岭镇把改善投资环境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实施开门招商、全民招商,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拟在龙立、回龙村建立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公有制经济工业园,大力培育具有自身有时的支柱产业。同时全镇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极大改善,加快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小城镇建设的步伐。目前全镇紧紧围绕“一点、两园、两线”的发展格局,侧重抓好2000亩乡镇企业园、3000亩优质梨、3000亩南参贡桃、6000亩香料林、6000亩原料林、8000亩柑桔、10000亩有机茶园、10000亩蔬菜等基地建设,力争到2010年形成高标准、高起点的工业、农业、生态、科技、旅游“五大产业园群”,把长岭打造成三峡库区小康工程产业示范镇。长岭镇党委、以开放求发展的思想,以求真务实的作风,以诚信为本、以人为本的准则,以优美的环境、优惠的条件、一流的服务,迎接八方有识之士来我镇投资兴业,开花结果。.
确定了!万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出炉!
驾车路线:全程约286.2公里
起点:静观镇
1.从起点向正南方向出发,沿华渝路行驶300米,右转进入水仙街
2.沿水仙街行驶140米,过左侧的辉煌电器,左转进入碚金路
3.沿碚金路行驶290米,过右侧的创维电视北碚静观专卖店,直行进入华静路
4.沿华静路行驶720米,过桥亭桥,直行进入碚金路
5.沿碚金路行驶6.7公里,过右侧的北碚药王制冷专卖店,直行进入玉皇街
6.沿玉皇街行驶90米,过右侧的海尔专卖店药王店约80米后,进入碚金路
7.沿碚金路行驶1.2公里,左转进入万兴路
8.沿万兴路行驶880米,直行进入万兴路辅路
9.沿万兴路辅路行驶620米,右转上匝道
10.沿匝道行驶280米,直行进入云汉大道
11.沿云汉大道行驶4.7公里,直行上匝道
12.沿匝道行驶520米,过水土互通约400米后,直行进入重庆绕城高速公路
13.沿重庆绕城高速公路行驶35.1公里,朝重庆城区/江北区/南岸区/垫江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绕城渝宜互通
14.沿绕城渝宜互通行驶700米,过绕城渝宜互通约1.5公里后,直行进入沪渝高速公路
15.沿沪渝高速公路行驶92.9公里,过卧龙河大桥,朝垫江/邻水/万州/南充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沪蓉高速公路
16.沿沪蓉高速公路行驶430米,过太平互通,直行进入沪蓉高速公路
17.沿沪蓉高速公路行驶125.9公里,过牛儿河大桥,在万州/双河口出口,稍向右转进入沪蓉高速公路
18.沿沪蓉高速公路行驶1000米,过青杠坝互通,直行进入沪蓉线
19.沿沪蓉线行驶6.1公里,朝利川/五桥/机场方向,稍向左转上匝道
20.沿匝道行驶390米,直行进入万川大道
21.沿万川大道行驶2.4公里,朝百安坝/汽车南站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百安坝立交
22.沿百安坝立交行驶230米,过百安坝立交,在第1个出口,右转进入安顺路
23.沿安顺路行驶530米,过右侧的富民大厦约170米后,直行进入安顺路
24.沿安顺路行驶310米,在第2个出口,朝天星方向,直行进入安顺路
25.沿安顺路行驶440米,进入天台路
26.沿天台路行驶8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
终点:缅甸蟹王五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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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城
三生有幸,平湖万州重庆市万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及其部门、镇乡(街道)职责区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区规划自然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镇乡(民族乡)人民、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补偿费用构成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3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7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人民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第八条房屋补偿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2。 农村房屋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 已取得备案手续的设施农业中的生产设施和设施,按照重置价格补偿。 第九条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本实施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坟墓)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12000元/亩(含青苗3000元/亩)。 宅基地占地范围内的建(构)附着物实行据实清点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3。 坟墓由征地实施机构按规划要求组织搬迁,并支付基本成本费。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条不予补偿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区人民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费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一)农业类。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 (二)工业类。搬迁补助费按照实际用于生产加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00元/平方米。涉及设备搬迁的,设备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三)商业服务类。搬迁补助费按照实际用于商服经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无法提供实际安装的,按搬迁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安装价格补偿。 本条中需要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评估对象的所有权人和征地实施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无正当理由,被评估对象的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不选择的,由征地实施机构确定。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人员安置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三)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机构孤儿、人员; (五)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前款所称“长期”,是指区人民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3年以上。 第十三条不计入总人口的情形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 第十四条安置人数的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全部为人员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计算的人数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 前款所称人均土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占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的比例。 第十五条安置对象的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应按以下原则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人员安置对象,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计算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全部落实到具体人员:征收家庭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由村民会议兼顾农户剩余耕地情况讨论确定具体人员。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镇乡(民族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征地实施机构会同区规划自然、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复核,区人民核准。 第十六条参保补贴规定区人民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并安排人员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对象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及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市人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促进就业区人民应当将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促进其就业创业。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八条住房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第十九条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情形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实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人员。 第二十条安置方式的适用住房安置可以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即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 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本市和我区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 住房安置对象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后,该户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一条宅基地自建安置补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给予自建住房补助。 第二十二条安置房或货币安置面积标准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特殊对象的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一)区人民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3年以上; (二)征地前未实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该家庭无其他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购买价格安置房安置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购买(见附件2)。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安置房建安造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规划自然部门核定并予公布。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五条安置房的有关要求安置房应当在国有土地上建设。 区人民应当安排安置房的建设资金、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居民用电、自来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的安装费用。 第二十六条住房货币安置标准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不重复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第二十八条对不安置情形的补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的50%予以补助: (一)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二)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且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 第二十九条住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住房安置对象2000元/人的标准支付搬迁费。被搬迁住房权利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按照每处房屋400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上述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费用的支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的规定国家和本市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万州府发〔2008〕95号)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万州府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简介:重庆市万州区圆聚合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7月1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按许可证核定事项与期限从事经营)等。
法定代表人:陈小英
成立时间: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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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50010100007009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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